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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罚条例

发布日期:2015.08.22

第一章   总   则

    第一条:为了加强公司正规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。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 第二条:温州市名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管下,从事保安服务的特殊企业,对保安队伍实行规范化管理,塑造良好形象,加强队伍建设,有利于各项保安任务的圆满完成。

    第三条:保安队员必须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令;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,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违反纪律。

第四条:公司必须经常对全体保安队员进行宗旨教育,职业道德教育,增强全体保安队员的职业道德观念,法制观念,群众观念,做到爱岗敬业,认真履行职责,尽社会责任,成为称职的保安员。

 

第二章   奖   励

    第五条: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,弘扬正气,激发保安队员工作积极性,促进各项保安工作任务圆满完成。

    第六条:个人奖励形式:通报表扬、先进个人、评选市、省级优秀保安队员,加奖。

    第七条:集体奖励形式:通报表扬、先进集体称号、报请市局、省厅嘉奖,记功。

第八条:保安队员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,应予奖励(平时或年终总结评比实施均可)。

1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不法行为人或在同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,英勇顽强,不怕流血牺牲,表现突出者;

2、抢险救灾,保卫国家和客户生命财产安全,有突出表现者;

    3、在完成本职工作中,恪尽职守,埋头苦干,廉洁奉公,有显著成绩者;

    4、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,钻研本职业务,有合理建议或发明创造,对公司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者;

5、工作中做到文明执勤,文明管理,文明办事,有突出事迹者;

6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,行政法规,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,坚持原则,敢于批评违法乱纪行为,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有功者;

7、关心群众生活疾苦,为群众办好事,办实事,有突出事迹者;

8、以身作则,言传身教,作风民主,深入实际,依靠群众,大胆管理,维护团结,主持正义,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。

9、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,救死扶伤有突出事迹者;

10、其他方面成绩突出或有较大贡献应予以奖励者。

第九条:中队、班、列管单位,;内部团结,管理规范,组织纪律严明,密切联系群众,工作成绩显著,全年全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,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拟授予“先进集体”称号。

    第十条:奖励工作必须密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,建立考核制度,健全档案资料,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,推荐先进个人和集体,平时有优异成绩,需要及时给予奖励的,由部门提供事迹材料,经公司办公会议评议,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随时给予奖励。

第十一条:对受奖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,必须进行调查核实,实事求是,全面衡量,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慎重地确定奖励。

    授予优秀保安队员或加奖以上奖励者,必须政审,考核合格,有保安员证,而且一贯表现良好,事迹突出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:奖励批准权限:嘉奖先进个人先进集体,由公司批准;市级以上优秀保安队员,报经上级有关单位批准。

    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、按有关规定发放奖金,先进集体奖金500——2000元,先进个人200——500元。先进人员事迹材料,存入档案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: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或隐瞒错误骗取荣誉者,由审批机关撤销奖励决定。并收回奖品、奖金、证书。

第十四条:公司每年召开总结表彰大会,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,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事迹,充分发挥它们的先进模范作用和对全体队员的鼓舞和促进作用。

 

第三章   处   罚

第十五条:处罚是严肃纪律作风的一种手段,目的在于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,打击歪风邪气,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。

第十六条:处分的项目:行政警告,记过,降职,撤职,辞退,开除留用,开除,解除劳动合同。

第十七条:保安队员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根据具体情况,给予纪律处分(或解除劳动合同)。

1、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令、行政法规;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者;

2、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,贪生怕死,临阵脱逃,贻误战机者;

3、工作失职,发生责任案件事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;

4、利用工作之便,营私舞弊,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者;

5、思想腐化堕落,道德败坏,非法同居、复制、传播、收看淫秽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者;

6、打击报复,欺压群众,打骂他人者;

7、酗酒滋事,无理取闹,败坏公司声誉者;

8、泄露公司和客户机密,丢失机密文件,资料者;

9、滥用械具或私自将制服、标志借(卖)给他人者;

10、对违法违纪行为姑息迁就,知情不报,包庇纵容者;

11、赌博、吸毒、偷窃、销赃、伪造证件,冒充执法人员,敲诈勒索,行骗贿赂等违法行为者;

12、介绍他人到公司工作,收取他人好处费者;

13、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应受到处罚者。

对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违法犯罪者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八条:实施处分的权限属于公司或由公司移交有关部门。

第十九条:执行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严肃认真,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,在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,根据错误性质,情节轻重,危害大小,本人认错态度和一贯工作表现进行全面分析后确定。

处罚前要听取群众意见和犯错误本人的陈述,经公司办公会议集体讨论,作出恰如其分的处分决定。处分决定采取书面通报等形式向队员宣布,对受处分的人员,应耐心教育,热情帮助,促其尽快改正错误。

第二十条:受处罚者对所受处分不服,可以提出复议,原处分经复查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以纠正。

 

第四章   附   则

第二十一条:关于奖励和处罚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。

1、同一事迹当时给予奖励了,年终不再重复奖励;

2、无故不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(学习培训)三次以上,年终取消评先进资格;

3、当年有违纪行为和工作失职发生案件、事故,且造成一定影响,不论有无受纪律处分,年终取消评先进资格;

4、受政法部门依法处理的,无特殊贡献者一律辞退终止劳动关系;

5、因违纪行为被处分留用者,考察期为半年,留用期间表现不好或继续违法乱纪的随时解除聘用关系;

6、不服从岗位安排,不服从临时执勤或顶班,不顾全大局、计较个人得失,取消评先进资格。

第二十二条:奖励和处罚,根据单位性质,都与经济挂钩;

具体办法如下

1、先进个人,市级以上优秀保安队员每人每次奖金200元——500元,先进集体奖金500-2000元,上级机关奖给的奖金和奖品都归受奖者;

2、获得三次以上嘉奖(市级优秀保安队员以上奖励者),由公司工会适时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活动,住行费用列入工会活动费用开支,伙食及其他费用个人负责。参观学习期间工资、补贴照发。

3、某些队员工作成绩比较显著不给荣誉奖励时(如抢险救灾,救死扶伤,抓获人犯,拾金不昧,宣传报导,刻苦训练,钻研业务,举报属实等)根据事迹和影响大小,可一次性给予奖金100元至500元。

4、被纪律处分者,根据情节轻重,扣发工资50元一200元。

5、有三次或三种以上违反工作纪律或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,不仅要按照劳动工作纪律规定扣发工资,坚决终止聘用关系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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